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解读

作者:admin 时间:26-04-25 阅读数:12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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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企业关联交易申报及提供资料的义务,核心内容包括申报要求、税务机关调查权及法律责任。

2、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租赁收入、营业外收入、银行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也不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更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3条)餐费只有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才涉及所得税调整。一般工作用餐(金额较小)计入福利费(管理费用—福利费),不用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更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60%)扣除,但更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5、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

6、收入限制:即便按照60%的比例计算,扣除的金额也不得超过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特殊收入计算基数:对于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 *** 收入,可以作为收入计算基数来计算业务费的税前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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