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付职工薪酬与个税申报,所得税应付职工薪酬税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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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申报个税但是没记入应付职工薪酬
1、合规操作建议企业需建立规范的薪酬核算与个税申报流程:准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通过贷方发生额记录税前工资,避免直接计入费用科目(如“管理费用”),导致申报数据偏差。
2、例如,过节给员工发放礼品,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是计入“职工福利费”,但个税上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计提申报个税:按计提申报个税,会让实际支付与个税申报产生时间上的差异。
3、企业需建立内部核对机制,确保个税系统申报的工资数据与财务核算的应付职工薪酬明细一致。例如,若某员工工资中5000元计入生产成本,则个税申报时需将该5000元纳入工资收入总额,并依法扣除社保、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后计算应纳税额。
4、长期拖欠工资(超3个月未发)企业操作:会计处理上,计提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不申报个税;税务申报时,未发放月份做“零申报”,并附说明文件(如资金情况说明);发放时合并计税,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及专项附加。
5、应付工资借方工资与个税申报数并不一定需要完全一致,但需确保逻辑一致性和合规性。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1、所得税申报时,“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累计金额,“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且均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本年累计数据。
2、填报范围与口径填报内容为申报期间内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总额,需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为基准。无论薪酬所属期间是当期还是以前年度(如补发上年度工资),只要在申报期内实际支付,均需计入。
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仅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即职工税前工资总额(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及个税,不包含单位承担的社保、公积金、福利费等)。
4、所得税申报表中“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应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也就是税前工资总额(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前的应发工资),且不包含职工福利费、单位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等。
5、企业所得税季报中“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与报税不一致,需从填报口径、会计处理、数据取数三方面排查原因。具体分析如下:填报口径混淆企业所得税季报要求填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二级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即企业实际发放的税前工资总额(未扣除个税及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
6、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需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二级科目的本年累计借方发生额,且为应发税前金额(含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税),不含福利费等其他薪酬项目及离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