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的包括预提,企业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
目录:
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中,“职工薪酬 -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的同样是“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其中,奖金作为对职工工作成果或贡献的额外奖励,是职工薪酬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例如,企业为激励员工完成特定目标而发放的季度奖、年终奖等,均属于奖金范畴,需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的统计范围。
填报时,仅统计“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其他薪酬项目。数据要根据会计账簿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工资薪金实际发放记录取数,并且需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本一致,若存在差异需提供合理解释。
计提分录: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100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万元实际发放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 900万元贷:银行存款 800万元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等 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50万元填写结果:“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写1000万元;“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写900万元。
企业所得税表中职工薪酬填报分为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两部分,按本年累计金额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无需填报。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需填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累计金额,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等。
所得税季报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不包含劳务费。具体原因如下:法律定义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去年预提但是一直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什么时候...
1、当年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5月31号前未付,不可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国税函〔2009〕3号,企业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据实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的;二是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的。两种情况的税前扣除要求有所不同。
